泰国现行的《版权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技术变化迅速,未能为版权提供充足的保护,也没有达到国际标准。泰国从1989年开始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并计划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这要求泰国根据版权条约对本国版权法进行修订。在2020年底获得内阁通过后,泰国《版权法》最新修正案草案一直在走立法程序,预计将于今年底通过。草案包含一些值得版权所有人、法律实践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注意的重大修订。
汉成律师认为:虽然该法案尚未生效,版权法修正案将使泰国保护版权内容的法律法规走向现代化,并为其加入版权条约铺平道路。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删除侵犯版权内容的程序,使之更具实用性,并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条件,为版权所有人提出版权主张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服务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安全的避风港,这些改进旨在进一步保护该作品的所有者: 1.延长了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2.更新了版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程序; 3.更新了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及其豁免; 4.对“服务提供商”的定义进行了扩展;以及 5.对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性质进行了修改。 为了获得版权侵权责任豁免资格,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修正案中规定的条件以及商务部即将公布的条件,具体如下:1.中间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豁免——如果中间服务提供商通过自动的技术程序传输了计算机数据,则可免除版权侵权责任。此类服务提供商不得发起此类传输或选择其接收者,并且不得更改计算机数据的内容。2.临时计算机数据存储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豁免——如果临时计算机数据存储服务通过其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计算机数据而不更改数据,或使用干预技术获取与服务用户的使用情况相关的数据并拥有一个保持数据最新的系统,则此类服务商可免除版权侵权责任。3.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数据备份服务提供商和计算机数据源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豁免——如果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数据备份服务提供商和计算机数据源搜索服务提供商不知道或无理由知道存储在其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上的计算机数据侵犯了版权,则可免除版权侵权责任。 01 网络侵权:安全港和删除机制 尽管现行《版权法》为版权所有人规定了网络侵权禁令救济,为ISP规定了侵权责任豁免,但该执行机制被证明无效。 新的草案用安全港取代了上述机制,只要ISP遵守有关规定,例如实施通知删除制度,ISP就无需为用户侵犯版权承担责任。 草案对“服务提供商”进行了详细定义,将ISP分为中间商ISP、缓存ISP以及搜索引擎ISP。草案对ISP“用户”的定义是任何使用ISP服务的人。为了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ISP必须明确宣布(和遵守)有关政策,终止向反复侵权者提供服务。 ISP还必须采用通知删除制度,这是草案的新增内容。该制度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类似,版权所有人在证据的支持下向ISP发送侵权通知,通知他们存在涉嫌侵权的数据。 收到通知的ISP应立即从其系统中删除涉嫌侵权的数据、引用和访问点或屏蔽访问。ISP必须随后通知发布材料的用户,但允许用户对删除要求提出异议。如果用户提出反通知,ISP必须通知版权所有人并与版权所有人确认是否让相关数据重返系统或保持删除。任何错误提交通知或反通知的人应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程序的标准、规则和条件的细节将会进行补充规定。 02 摄影作品:更长的保护期 根据现行法律,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创作或首次出版之日起50年。修订草案将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这一变化将使泰国的摄影作品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致,泰国正在准备加入该条约。草案对技术保护措施(TPM)的定义比较广泛,列明了各种TPM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提供规避TPM的服务,对旨在规避TPM的产品、设备或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或分销商规定了责任。每类违法都存在例外,但草案缩小了其范围,会在随后发布的部级条例中规定具体的例外。相比现行版权法,新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根据现行版权法,规避TPM责任的例外仅指版权侵权例外。 03 技术保护措施 草案对技术保护措施(TPM)的定义比较广泛,列明了各种TPM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提供规避TPM的服务,对旨在规避TPM的产品、设备或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或分销商规定了责任。每类违法都存在例外,但草案缩小了其范围,会在随后发布的部级条例中规定具体的例外。相比现行版权法,新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根据现行版权法,规避TPM责任的例外仅指版权侵权例外。 04 删除 草案指出,版权所有人将拥有更多打击网络版权侵权的工具,安全港规定对遵纪守法的ISP是非常有用的工具。



